張貼日期: 2025-03-13 15:27:11 點閱:29
公告受理本校教師115年度後備軍人三款緩召申請
主旨:公告受理115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。
依據:緩召作業規定、召集規則、國防部
一、「兵役法」第41條。
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三、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」第5、6章。
四、國防部頒「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」。
五、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、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」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
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高中、國民中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除「專任輔導教師」可不授課外,每週至少一節(含)以上,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二、校長四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(受理申請:民國114年4月1日至
緩召處理時限:
一、公 告:民國114年3月10日至114年4月15日。
二、宣 傳:民國114年3月10日至114年4月30日。
三、受理申請:民國114年9月1日至114年
三、應繳驗證件:
(一)初次申請及新發生:聘書、教師登記合格證書、原學校離職證明。(調校教師需檢附)、退伍令、畢業證書、授課表、身份證等證件影本,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高中、國中(實習年資得併計)合計滿一年證明文件。
(二)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):聘書、授課表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。
受理單位: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。
ps: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(10月31日)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