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5-04-30 08:16:10 點閱:8
說明: 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40040955號函辦理。 二、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,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。 違反前述規定者,依同法第42條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 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;未成年者,並應令 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 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 罰鍰,並按次處罰;行為人為未成年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 護人。 三、請學校依「菸害防制法」及「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」相 關規定加強辦理菸害防制、罰則等認知教育,並持續辦理 無菸校園各項宣導活動,對於校內吸菸行為應落實巡查工 作,針對校園內特定被陳情地點之巡查,勸阻教職員工生 違規吸菸行為,對於校內吸菸行為應採取有效管理與防制措施,倘知悉提供或販售來源,請函報本縣衛生局查處, 並依校內規範處理,實施戒菸教育及輔導等措施,必要時 協請地方衛生單位赴校稽查等,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及 權益。